來源:武漢刑事律師 網址:http://www.malsooa.com/ 時間:2020-09-23 17:09:09
【案情】
辯護人劉麗偉,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2016年10月23日,童某1電話邀約被告人王某到武漢市硚口區中山大道咸安賓館吸食毒品,要被告人王某為其代購400元毒品,并給被告人王某人民幣100元作為代購毒品的費用。被告人王某購買了400元毒品后到咸安賓館8678號房間和童某1、邱某2一起吸食毒品。當晚22時許,公安人員在該房間將童某1、邱某2及被告人王某查獲,當場收繳毒品片劑3顆及白色晶體顆粒1包,經稱量3顆片劑凈重0.27克、白色晶體顆粒重0.09克。后經鑒定,所收繳的毒品均為甲基苯丙胺。
【結果】
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情節、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、第四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拘役五個月十五日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【分析】
被告人王某為他人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被告人王某在本院審理期間,自愿認罪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,本院予以采納。